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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传播性病罪“卖淫嫖娼”要件辩护: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非交易性关系出罪路径

2026-05-25 10:52 19人阅读

传播性病罪的成立必须以“卖淫、嫖娼”行为为前提。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张三案,系统解析“卖淫、嫖娼”要件的认定标准及非交易性关系的出罪路径。

 

一、“卖淫、嫖娼”要件的法律内涵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具有严格的“卖淫、嫖娼”前置要件。卖淫、嫖娼的核心特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立法本意在于惩治通过交易性行为传播性病的行为,而非规制所有明知患病仍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非交易性的私密关系,即便一方患有性病,也不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这一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传播性病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这一规定为传播性病罪的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张三案:非交易性关系成功取保候审

2026年3月,张三(化名)在东莞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张三于2025年10月与一名网上认识的女性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张三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及梅毒,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张三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肖响华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传播性病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两个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张三与被害人系网络相识后自愿发生关系,无任何交易合意与对价支付,属于非交易性私密关系,完全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同时,辩护律师指出,依据《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24版)》及国际共识,HIV病毒载量持续低于200拷贝/mL,通过性行为不具有传染性。张三长期规范治疗,病毒载量稳定低于40拷贝/mL,且全程佩戴安全套,客观上无传播艾滋病及梅毒的可能。

 

2026年4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张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张三在被羁押13天后重获自由。

 

三、非交易性关系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传播性病罪案件中“卖淫、嫖娼”要件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双方是否具有金钱、财物交易。卖淫、嫖娼的核心特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系恋人关系、情人关系,或通过网络结识后自愿发生性关系,无任何交易合意与对价支付,则应主张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二,审查是否存在金钱往来证据。公安机关是否查获了转账记录、红包记录?是否有证人证言证明交易行为?如无证据证明金钱交易,应主张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三,审查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如果当事人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无从事卖淫活动的职业特征,应主张其行为属于非交易性私密关系。

 

第四,审查“谈价”证据。如果双方在发生性关系前存在谈价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金钱交易,则应认定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反之,应主张不存在。

 

四、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竞合。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张三案中,因被害人未感染,且张三全程采取防护措施,辩护律师主张其行为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各罪名之间的界限,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五、结语

“卖淫、嫖娼”是传播性病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非交易性私密关系不构成本罪。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传播性病罪指控,特别是非交易性关系涉性病案件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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