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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临时共居”辩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共同生活关系实质认定标准

2026-05-24 12:45 3人阅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3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亲办周某案,系统解析“共同生活关系”的实质认定标准及临时共居的出罪路径。

 

一、“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争议与辩护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然而,“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与未成年人存在空间上的共居,就应认定存在共同生活关系。但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这种形式主义的认定方式忽略了“共同生活关系”的实质内涵。认定“共同生活关系”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这一认定标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与未成年人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未形成实质性的照护依赖关系,则不应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周某案:临时借住一周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

20262月,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案件。周某(化名,25岁),北京某公司职员。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5周岁)系周某的朋友。小芳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到周某家中暂住一周。在此期间,周某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小芳父母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

 

周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否达到了“负有特殊职责”的程度。赵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生活关系需达到长期、稳定、形成实质照护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系统阐述了三点核心意见:

 

第一,“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能形式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但认定“共同生活关系”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第二,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小芳到周某家中暂住仅一周,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周某对小芳的“照顾”,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

 

第三,周某未对小芳形成支配性影响。根据“二元审查框架”的要求,认定“特殊职责”需同时满足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本案中,周某与小芳系朋友关系,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与小芳之间的临时共居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周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共同生活关系”限缩解释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在“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上,辩护律师应从以下维度展开审查:

 

第一,审查共居的持续时间。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还是临时性、阶段性的短期借住?临时共居数天或数周,不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周某案中,小芳仅暂住一周,系临时安排,不构成共同生活关系。

 

第二,审查照护行为的实质内容。是持续性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还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偶尔帮忙?前者可能构成“负有特殊职责”,后者不应认定。

 

第三,审查是否形成了支配性关系。行为人对未成年人是否形成了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未成年人对行为人是否形成了实质性的依赖?如果没有形成支配性关系,则不应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

 

第四,审查共居的背景和原因。是因家庭矛盾、学业安排的临时借住,还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临时借住的背景通常不构成“共同生活关系”。

 

四、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考察是否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应当立足家庭的概念,准确把握“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内涵中具有的“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来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来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980号谈某贵强奸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需要从质和量两个维度进行审查——质的方面要求形成事实上的抚养、监护关系;量的方面要求具有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特殊职责”的认定不应简单化。对于因各种原因(亲戚、邻居或父母的朋友)与未成年人有过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但属于暑假临时借住、父母出差托付照顾数周等情形,辩护的重点是向法庭清晰展示这种共同生活是临时的、阶段性的,还是有长期稳定的安排。法官在判断时,核心是看有没有形成一种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让孩子产生依赖的照护状态。如果只是间歇性的共居和偶尔的帮助,很难被认定为具备了那种可以“滥用”的优势地位。

 

五、结语

“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应仅看空间共居,而应考察共居状态所衍生的事实上的依赖与被依赖关系。临时借住数天,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作为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指控,特别是涉及临时共居、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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