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朴素认知里,只要犯了罪,国家公诉的机器就会自动运转,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然而,在家庭暴力领域,法律的逻辑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貌:施暴者最终是否身陷囹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者的选择和行动。 这并非法律的纵容,而是由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和诉讼程序的权利配置共同决定的。
家庭暴力发生在隐秘的家庭空间,这种封闭性导致外人难以知晓也难以取证。除非造成重伤或死亡,否则此类案件往往缺少目击证人与客观物证,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更重要的是,不同于街头斗殴这类典型的公诉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虐待罪等常见的家暴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这意味着,启动刑事追诉的“钥匙”不在公安机关,而在被害人手中。被害人必须亲自收集证据、撰写诉状、前往法院立案,独立承担控诉责任。这一过程对身心俱疲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退一步讲,即便家暴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范畴,被害人的态度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案件的走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法律鼓励和解。一旦被害人念及旧情、迫于经济压力或为了孩子选择出具“谅解书”,司法机关通常会对施暴者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决定。此外,在那些情节轻微的案件中,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尊重被害人意愿”,如果被害人拒绝配合,案件的推进将步履维艰。
这种制度设计固然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的稳定,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生活,但也直接导致了家暴的违法成本极具弹性。 施暴者是锒铛入狱还是逍遥法外,往往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有能力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桎梏,是否能顶住各方压力坚持追诉。
当暴力的拳头落下时,法律虽迟但到,但它需要受害者勇敢地喊出那一声“我不同意”。刑期的长短,本质上是受害者勇气与决心的刻度。将刑责的“遥控器”交予受害者,既是对个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也是对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深切期待。只有受害者不再沉默,刑法的利剑才能真正出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