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志军律师协助当事人达成合理调解方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2015 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名幼子。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因家庭琐事、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消磨直至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主张两名婚生子均由自己抚养,要求被告按照每名子女每月 25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同时请求依法分割房产、两辆机动车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委托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被告也聘请专业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后,结合案件性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按照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前后,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各自代理律师开展多轮调解工作。双方围绕婚姻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与支付方式、子女探望权行使、房产及车辆分割、剩余贷款承担、财产过户、违约责任等多项争议事项逐一协商。双方代理人结合当事人诉求、经济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角度充分表达意见,不断沟通磨合,最终就全部事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经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子均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指定月份起,按照每人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名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法院对探望权作出详细约定,明确被告每月探望次数、具体时段、交接方式,同时对节假日、寒暑假的探望时间予以补充安排,兼顾亲子相处与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夫妻共同房产归被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独自承担,无需向原告支付房屋分割款。涉案两辆车辆分别划分归属,对应车辆剩余贷款由车辆所有人自行偿还;其中一辆车辆约定了贷款清偿期限与逾期违约责任,待贷款结清后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双方确认名下存款、公积金、各类理财、养老保险等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内债权、债务也由各方自行享有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柯志军律师充分考量当事人诉求与未成年人权益,全程参与多轮调解协商,细化抚养费、探望权、财产分割及还贷等条款,规避法律风险,协助当事人达成合理调解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