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公安已经侦查完了,案子到检察院就基本板上钉钉了”,事实上,审查起诉阶段恰恰是刑事辩护的关键窗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数达347103人,不起诉率约为19.8%,这意味着每五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就有一个最终没有被起诉。不起诉,不是运气,而是通过专业辩护争取出来的。
一、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第一次全面、深入地介入刑事案件,审查的是全部在案事实和证据,在这个阶段,检察官手握两把“尺子”:一把决定是否起诉,一把衡量量刑建议的刑期,超过96%的量刑建议最终都会被法院采纳,与其把希望寄托在审判阶段的“翻盘”,不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工作做在前面。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唯一能够全面阅卷、系统审查证据的法定阶段,律师可以调阅全部案卷材料,逐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寻找突破口;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这无疑是审查起诉阶段所能争取的最好结果。
二、不起诉的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理解这三种类型的适用条件是争取不起诉的第一步。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具体包括六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严格区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适用法定不起诉)和“犯罪情节轻微”(已构成犯罪,可适用酌定不起诉),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实践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类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酌定不起诉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在判断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一贯表现等因素。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存疑不起诉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也是辩护律师通过证据审查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三、争取不起诉的实务策略
(一)把握黄金时期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常会在受理案件后一至二周内形成初步判断,辩护律师应在此窗口期内尽快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不起诉的理由,引导检察官重点关注有利证据。
如果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更是完善证据的关键窗口,律师应根据退查提纲,针对性地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在补侦结束后立即结合新证据再次申请不起诉。
(二)围绕不同不起诉类型精准论证
争取法定不起诉:用证据直接否定犯罪构成,例如通过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未参与犯罪,或通过合同原件证明所谓“诈骗”实为民事纠纷;争取酌定不起诉:紧扣“情节轻微”这一核心要件,客观层面提供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损害、初犯偶犯等证据;主观层面提交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书等,这些证据需形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必要处罚”的完整逻辑链;争取存疑不起诉:重点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若发现关键证据缺失或存在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所得供述、来源不明的物证等),应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指出证据链中的矛盾点。
(三)重视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谅解
在经济犯罪、轻伤害等有被害人的案件中,退赃退赔和争取谅解对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非常直接,律师应当在阅卷后梳理哪些损失可以退、如何退才不会节外生枝、谅解书如何出具才规范。一个轻伤害案件,正是因为家属在律师指导下及时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在检察院获得了相对不起诉。
(四)认罪认罚协商中守住底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工具,但绝非“一签了之”,即便适用认罪认罚,检察院仍需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当与律师充分沟通,确认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不起诉的可能性,签字前是博弈,签字后就成了定局。
四、司法政策的有力支撑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少捕慎诉慎押”已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2025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4.5%。刑事诉讼的程序重心正从“审判为中心”向“审前为关键”迁移,这些政策趋势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
需要强调的是,说服检察官的核心是用法律和证据说话,而不是“找关系”,真正有效的沟通,是用书面意见清晰呈现法律依据,用可视化方式梳理证据关系,让检察官快速抓住重点。
五、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点建议
第一,不要被动等待。审查起诉阶段有明确的法定期限,错过关键节点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第二,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律师在这个阶段才能全面阅卷,越早介入,越能把握主动;
第三,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家属能做的远不止“干着急”,而是在律师指导下有序推进退赃退赔、收集有利证据、争取被害人谅解等工作;
第四,理性看待诉讼过程。刑事案件的过程固然煎熬,但请别轻易关掉那扇还能争取的门。
不起诉不是法外开恩,而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是“慎诉”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体现,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争取不起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理解法律、把握时机、精准论证既是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要义,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的基本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