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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博刚律师:借款型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控告策略

2026-07-09 09:59 69人阅读

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一、当“借钱不还”触碰刑事红线

民间借贷本是日常生活中再常见不过的经济活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为人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将民事借贷关系异化为刑事犯罪工具。

这类案件近年来发案率呈显著上升趋势,其核心争议在于同样是“借钱不还”,究竟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

二、借款型诈骗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款型诈骗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诈骗罪在借贷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借贷为名,实质上并无归还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其基本犯罪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交付借款)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构成要件来看,借款型诈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交付财物;

(二)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三)数额方面: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借款型诈骗案件认定的最大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只能依据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考量:

(一)借款时的还款能力

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行为人是否虚构借款理由,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约定用途一致,如果行为人谎称资金用于投资经营,实际上却用于赌博、挥霍或偿还其他债务,则可以佐证其非法占有目的

典型案例中,罗某虚构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借款,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三)借款后的行为表现

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归还,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外在表征。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以下七种情形: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隐匿、销毁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四)借贷双方的特定关系

 一般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而诈骗犯罪大多发生在关系较为生疏甚至互不相识的双方之间,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当然,这并非绝对标准,即便是熟人之间,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五)借后行为对推定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依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有持续还款行为且积极协商偿债方案的,通常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罪与非罪的边界

区分借款型诈骗与普通民间借贷纠纷,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借贷关系”,具体而言:

若行为人借款时确实因治病、经商、婚丧嫁娶等合理原因借款,且具备一定的还款条件和诚意,只是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则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反之,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理由,隐瞒无偿还能力的事实,则构成刑事诈骗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借款时虽有隐瞒部分事实,但有持续还款行为、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且出借人对借款风险有一定认知的,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五、刑事控告策略

对于被害人而言,启动刑事控告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但诈骗类犯罪立案难问题长期存在,控告人需要掌握正确的策略。

(一)证据收集

刑事控告虽不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达到立案标准,核心证据包括:

身份信息证据:被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借贷关系证据: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欺骗行为证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关于借款用途、还款承诺的虚假陈述;

还款能力证据:被控告人借款时的负债情况、财产状况证明;

资金去向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赌博、挥霍等非约定用途的证据;

事后行为证据:被控告人逃匿、失联、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证据。

(二)控告材料撰写

刑事控告书应包含:

控告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被控告人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住址;

控告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追缴赃款;

事实与理由:按时间线清晰陈述借款经过,重点突出:(1)被控告人虚构的借款理由;(2)被控告人隐瞒无偿还能力的事实;(3)款项的实际用途与约定不符;(4)借款后的逃匿或拒不归还行为。

(三)报案地点选择

一般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如借款交付地、被控告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四)策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图,且有确凿的虚构事实证据,刑事控告更为有效,如果证据较为模糊,先通过民事诉讼固定债权也是一种务实的策略,在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双重救济路径时,刑事控告通常效率更高、威慑力更强。

六、结语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本质上是民事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之争,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这既是入罪的关键,也是出罪的突破口。对于刑事律师而言,无论是在控告端帮助被害人启动刑事程序,还是在辩护端为被追诉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处理,都需要准确把握这一核心要义,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下,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精准判断。

刑法既是惩治犯罪之利器,亦应保持谦抑,不当扩大刑法的干预范围,将本属意思自治、风险自担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同样违背法治精神,唯有在罪与非罪之间精准把握分寸,方能真正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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