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案发时未满17周岁)因100元借款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先撕破其衣物并攻击其裆部要害,李某情绪激化实施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未逃离现场。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介入后,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明显过错、自首”等核心辩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6年5月21日,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李某(09年)案发时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因100元借款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先撕破李某的衣物(系其进莞务工所带两件衣服中的一件),又在还击过程中攻击李某裆部要害部位,导致李某因财物受损及剧烈疼痛情绪激化,进而实施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未逃离现场,主动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6年5月7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拘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会见李某,围绕“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宽处理。案发时未满17周岁,心智尚未成熟,辨别与控制能力较弱,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对未成年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本案系因100元借款纠纷引发,被害人先撕破李某的衣物,又攻击其裆部要害部位,导致李某因财物受损及剧烈疼痛情绪激化,最终引发伤害行为。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升级及后果存在明显过错。
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李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积极赔偿,被害人要求畸高不构成拒绝逮捕的理由。李某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递交主动赔偿申请书,表示愿意赔偿及补偿被害人合计3万元(轻伤二级合理赔偿范围),但被害人要求10万元方能谅解,远超合理标准,家属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李某已通过正式书面形式表达赔偿意愿并明确具体金额,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系初犯,家庭监护条件完备,无社会危险性。李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其父母具备固定住所与稳定经济来源,愿意作为保证人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21日,东莞市***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于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需同时具备证据、刑罚及社会危险性三大要件。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且家庭监护条件完备,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李某无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