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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案例:17岁李某因100元借款纠纷涉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不批准逮捕获释

2026-07-17 16:07 6人阅读

李某(案发时未满17周岁)因100元借款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先撕破其衣物并攻击其裆部要害,李某情绪激化实施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未逃离现场。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介入后,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明显过错、自首”等核心辩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2026521,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李某(09)案发时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因100元借款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被害人先撕破李某的衣物(系其进莞务工所带两件衣服中的一件),又在还击过程中攻击李某裆部要害部位,导致李某因财物受损及剧烈疼痛情绪激化,进而实施伤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未逃离现场,主动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657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拘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会见李某,围绕争取不批准逮捕”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宽处理。案发时未满17周岁,心智尚未成熟,辨别与控制能力较弱,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对未成年人应慎用逮捕措施。

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本案系因100元借款纠纷引发,被害人先撕破李某的衣物,又攻击其裆部要害部位,导致李某因财物受损及剧烈疼痛情绪激化,最终引发伤害行为。被害人对冲突发生、升级及后果存在明显过错。

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李某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主动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积极赔偿,被害人要求畸高不构成拒绝逮捕的理由李某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递交主动赔偿申请书,表示愿意赔偿及补偿被害人合计3万元(轻伤二级合理赔偿范围),但被害人要求10万元方能谅解,远超合理标准,家属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李某已通过正式书面形式表达赔偿意愿并明确具体金额,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系初犯,家庭监护条件完备,无社会危险性。李某无任何前科劣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其父母具备固定住所与稳定经济来源,愿意作为保证人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案件结果

2026521,东莞市***检察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于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需同时具备证据、刑罚及社会危险性三大要件。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项从宽情节,且家庭监护条件完备,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李某无逮捕必要性,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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