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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免罪符”,法律利剑绝不姑息

2026-07-31 14:14 83人阅读

家暴不是“免罪符”,法律利剑绝不姑息

家庭暴力,这个本不该出现在家庭温情氛围中的丑恶现象屡屡刺痛社会的神经。近日,河北沧州孟村县25岁女子刘某某疑似遭丈夫金某家暴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再度将家庭暴力问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每一起家暴致死案件,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更是对法治与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

01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2日,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一小区,25岁女子刘某某在家中重伤身亡,其父报警后,警方勘查发现现场有血迹、清理痕迹,且刘某某丈夫金某的母亲张某疑似销毁监控。

8月24日警方通报,抓获金某(26岁)、张某(48岁)并刑拘,法医确认刘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澄清“怀孕”传言,案件由肃宁县公安局异地管辖。

据悉,二人2021年结婚,育有一子,新婚十天刘某某就遭金某家暴,事后男方一家再三道歉,金某也发誓“不会有下次”,刘某某选择了原谅;2023年下半年,金某因有孕第三者逼离婚,刘某某为儿子抚养权拒绝,矛盾升级。金某家有一定社会资源,网传曾有“心源性猝死”虚假诊断,引发民愤。

目前,定调此案为“严重家暴犯罪”,强调零容忍。警方加紧侦办,妇联已介入,将为受害者家属提供援助,嫌疑人待审判。

02

法律分析

丈夫金某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方通报已明确,刘某系“钝器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金某的刑事责任跑不了,但罪名认定直接影响量刑轻重——这两个罪名都可判死刑,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有本质区别。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明知行为会致对方死亡,且“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比如“打死算了”的想法);需证明金某有“杀人动机”,如作案工具的残忍程度、打击部位(头部是要害)、是否阻止求救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观上仅想“教训”对方,因失手导致死亡(比如“只想打一顿,没料到会打死”);需证明金某无杀人意图,死亡结果是“超出预期的意外”,但钝器击头本身具有极高危险性,实务中很难认定“完全无杀人故意”。

刘某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体表存在多处新旧伤痕,肺部受伤,腰部骨折。这表明其生前遭受了严重的、持续的暴力。这种手段的残忍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是酌定从重处罚的重要情节。

金某与其母亲张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警方目前的侦查重点,很可能是核查张某是否有以下行为:

动手参与殴打刘某;

在刘某求救时,故意拦住她、阻止她逃跑或呼救;

事前与金某共谋“教训”刘某,或事后协助金某转移作案工具、掩盖罪行(除了删监控)。

若有以上任一行为,张某将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哪怕只是“次要作用”(如拦人),也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简单的“3年以下”。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事先通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目前张某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抓,并未参与施暴本身,故不视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而张某其行为构成独立的妨害司法罪行,这种事后包庇行为,我国法律采取“另罪加以惩处”的原则,既严惩了毁证行为,又避免了共同犯罪概念的滥用。

此外,如果还有其他人员(例如参与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涉案,也可能依据其行为性质分别构成相应罪名(如伪造证明文件罪、包庇罪等)。目前官方尚未公布更多嫌疑人信息,但无论涉及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追究到底,决不因“亲属”或“熟人”关系而网开一面。

03

全景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女性天生弱势,从身体结构上来讲,体能远远低于男性,女性在家庭生活中肩负着赚钱养家、抚育子女、孝顺公婆、尊敬丈夫等多种责任,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对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主动说不,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

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可以有效制止暴力,并获得官方记录,如报警回执、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去医院做伤情鉴定(保留病历)、拍摄伤情照片或视频,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2、果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受害者的“护身符”,可要求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

3、寻求帮助

可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或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

04

全景说法

这起悲剧,以生命为代价,再次将家庭暴力这一沉重的话题推至风口浪尖。它警示我们,对家庭暴力的每一次沉默、每一次容忍、每一次“家务事”的定性,都可能是在为下一次更严重的暴力,甚至是死亡,铺平道路。爱与家庭,绝不应成为暴力的庇护所。

我们看到,法律的“利剑”已经高悬。对于施暴者,无论是直接的暴力行为,还是事后的包庇纵容,都将面临从民事赔偿到长期监禁乃至极刑的严厉制裁。法律绝不会因为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有丝毫宽待。从一键可拨的110,到一纸千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强制报告的社会责任,到多元化的救助网络,国家和社会已经为受害者提供了足以自保的工具箱。关键在于,身处困境的你,是否愿意并敢于打开它。

打破沉默,是走向新生的第一步。这需要受害者自身的觉醒与勇气,更需要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作为邻居、朋友、同事,当您发现线索时,多一句关心、多一次报警,或许就能挽救一个生命。作为社会机构,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就能编织起更牢固的社会保护网。

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在此郑重承诺:我们将始终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线,运用我们的全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每一位寻求帮助的受害者提供最坚实的法律支持。我们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运用者,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生命尊严的坚定捍卫者。我们愿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努力,让法律的阳光穿透每一扇紧闭的门,照亮每一个曾被阴影笼罩的角落,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家庭中感受温暖与安全,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

本期推荐官

邢鹤晨律师,精通撰写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书、代理词等,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最大化保护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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