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安全的“标配”—法律“锦囊”请收好!
蝉鸣声声暑假已至
终于可以暂时放下书本
拥抱自由自在的假期时光了
放松身心的同时
法律红线这根线可千万不能松
为了让大家的暑假过得
既快乐又平安
全景特别送上这份
暑期法律安全锦囊
01
防止沉迷网络
暑假是孩子们放松的时刻,也是容易沉溺网络的时期。“暑假如何跟游戏抢孩子”成为家长们热议的话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六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02
出行安全要牢记
暑假期间,孩子们外出活动增多,交通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在马路上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屡见不鲜。家长要教导孩子行走时走人行道,过马路走斑马线,遵守交通信号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坐稳扶好,不把头、手伸出窗外;乘坐私家车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
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教育和监管孩子遵守交通法规。如果因未成年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不仅自身可能受到伤害,家长也可能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而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第二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03
孩子防走失,家长要长心
孩子走失,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每年假期都是孩子走失的高发时间段,正值暑假,我们有必要教孩子识别一些生活里的危险信息。比如避免去人流拥挤的场所、不要让孩子单独在家、出行时与孩子约定好时间及集合地、约定别人接送时的暗号、不吃陌生人给的零食、不随便回答陌生人的问题、谨记警察叔叔是好朋友、记住家人的联络方式。
大多数孩子走失案件都是因为家长粗心大意导致的,过往的案例显示,超市、商场、小区附近、公园等场所是孩子走失高发地,家长带孩子去这些公共场所需特别警惕和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04
注意舌尖上的安全
夏季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时节,孩子们很容易受各式各样美食的诱惑,而且容易忽略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家长多提醒,商家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05
娱乐活动,安全第一
放假后,孩子们组织各种各样的娱乐、体育活动如游泳、聚餐、唱歌等等。游泳成为孩子们消暑的热门选择,但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期。根据相关统计,溺水是造成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
但无论事后如何追责,都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因此,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一会”:
•不私自下水游泳;
•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
•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不熟悉水性者);
•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
在欢愉之际,也要注意公共场所存在的人身安全隐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6
暑期实践,机构负责安全
暑期各个学校也会组织夏令营活动或其他实践项目,丰富假期生活。在有意义的活动之际,学生的安全也是学校和机构注意的问题。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07
全景说法
安全是快乐假期的底色,这里特别想提醒家长们:请切实扛起监护责任,多给孩子讲讲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要知道,法律不只是遭遇侵害时的维权武器,更是提前规避风险的“隐形盔甲”。
法律为盾,暑假才能“浪”得安心!这份暑期安全“锦囊”,建议马上收藏并转发到“相亲相爱一家人”群,和家人一起解锁法治守护的新姿势,让法律为青春一路护航~
本期推荐官
邢鹤晨律师,精通撰写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书、代理词等,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同时最大化保护委托人利益。
邢鹤晨律师参与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民商事诉讼活动,并且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与好评。无论是面对个人还是企业用户,他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专业至上的服务理念,致力于成为每一位求助者最可靠的支持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