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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校园霸凌”,保护“少年的你”

2026-07-31 14:22 97人阅读

对抗“校园霸凌”,保护“少年的你”

“你来一下学校试试”

“我腿给你打断了。”

“如果你们两个不互殴,

那么你们两个将接受群殴。

“脱裤子螃蟹夹下体”

……

2023年11月22日晚,就备受关注的“太原中专生疑未交保护费被殴打”事件,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受害者亲属报案情况属实,有11人接受调查,其中两名施暴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余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学生家长反映,山西省畜牧兽医学校两名学生多次在宿舍内遭同学群殴、被施暴者教唆互殴,起因系不交“保护费”。一名受害者曾在施暴者的要求下和另一个受害同学互殴,施暴者威胁:“如果你们两个不互殴,那么你们两个将接受群殴。”11月22日,太原中专生刘同学收到多条威胁信息。

截至目前为止校园霸凌事屡见不鲜,虽然涉及到的当事人普遍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作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处理校园霸凌,法律责任有明确的划分:

1)针对施暴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罚;情形严重的,如受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及以上,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等责任。

2)针对施暴者的监护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其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赔礼道歉、人身损害赔偿等责任。此外,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受欺凌者因此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还可以要求欺凌者的监护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针对学校,根据《教师法》《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完善的心理疏导,或者是相关管理的部门,还要保证学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并且当发生问题时应当及时地制止,及时地维护受害人。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包括对学校负责人或者是管理义务人进行行政的处罚。如果造成损害了,相关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处分、警告或者是免职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1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景评论

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校园欺凌行为,确保学生能够在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学习、成长。同时,应给予受害者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帮助其恢复内心创伤,能够正常生活。

严厉打击施暴者的违法行为,以典型事例引起关注,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公安等司法机关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调查取证,并及时公布案件进展,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案情,增强社会信服度,取得舆论支持。

社会的和谐有序需要每个个体的共同努力。学校应该加强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家长也应该关注孩子的成长环境,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校园暴力问题的监督和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氛围。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有序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目标。加强教育引导、加大法律打击力度、促进社会的共同参与,努力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律师简介

邢鹤晨,男,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前,在保险公司有八年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邢鹤晨律师具有丰富的民事诉讼经验,在唐山市各级各地区人民法院均参与过诉讼活动。他业务作风细致,善于总结、归纳证据信息,并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制定。

邢鹤晨律师始终秉持着诚信、专业、负责的原则,尽心尽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耐心倾听客户的需求和关切,量身定制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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