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虽然是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拒赔理由之一,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理由的审查正日趋严格。陆丰市再生障碍性贫血案的胜诉,再次印证了法院在审查此类拒赔时的审慎立场。
一、法院审查的两个核心维度
从本案来看,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层面:一是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度——投保人是否就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作出了不实回答;二是保险公司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两年不可抗辩期”是否已经届满。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边界
《保险法》第十六条确立了“询问告知”原则,即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提出的明确询问。陆丰法院在本案中支持了这一立场:健康问卷中并未就“白细胞减少”专门询问,该男士未主动告知不构成义务违反。
同时,法院还考量了投保人的认知水平和疾病关联性。某男士不是专业医护人员,将“白细胞轻度减少”与五年后发生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直接关联,缺乏医学依据。法院倾向于要求保险公司对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简单以“存在异常记录”为由拒赔。
三、保险公司审查义务的失衡
本案揭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投保人的体检记录进行审慎核保,却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启动调查、以投保瑕疵为由拒赔。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在收取多年保费后、被保险人出险时才以投保时的轻微疏漏为由解除合同,有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这一裁判立场有效遏制了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逐利行为。
四、专业法律支持的重要性
面对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专业法律团队,普通投保人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团队在本案中,通过对医学证据、法律时效和合同条款的综合运用,成功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在遭遇保险拒赔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评估和代理,是扭转被动局面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