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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且生育子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26-08-21 08:40 21人阅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月洁

 

  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延续已久的婚嫁习俗,现实生活中,不少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却未办理婚姻登记。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彩礼返还纠纷便随之而来。是不是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就必须返还?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二人感情稳定后,于2021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次年1月生育一女,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戴某搬离原告住所,双方正式结束同居关系。


  此后,原告刘某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多次联系戴某要求返还彩礼19.8万元以及购置金项链支出1.2万元,共计21万元。被告戴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已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并抚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及育儿开销,无需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戴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依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且共同生育一女,孩子现已年满两周岁。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日常生活开支、生育以及抚养子女必然产生相应开销。


  如果在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育子女的情形下,仍机械判令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有失公平。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间长短、生育抚育子女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结果,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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