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102万债务的房产拉锯战,给所有家长的警示
📌 案件简述:三岁女儿名下的房产,能否挡住父亲102万的债务?
2019年,刘某因合伙纠纷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讼期间,法院依刘某申请,查封了登记在张某未成年女儿小张名下的一套房产。
后经调解,张某同意分期偿还刘某102万元及利息。但调解书生效后,张某分文未付,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这时,小张站出来了——她主张房产是爷爷、姑姑全额出资购买并专属赠与自己的,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然而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小张的执行异议。小张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为什么三岁女儿名下的房产,最终还是逃不掉被执行的命运?
⚖️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三个关键事实
第一,钱是谁付的?
小张购房及办证时年仅三岁,是毫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虽然她主张房款来自爷爷、姑姑的赠与,但银行流水显示:全部购房款均由张某及其配偶通过自有账户支付,资金流转完全符合"父母出资购房、家庭财产混同"的特征。爷爷、姑姑与张某虽有资金往来,但不足以证明那是专门赠与小张个人的款项。
第二,房子谁在实际控制?
案涉房产自购置后,始终由张某实际控制、占有,小张并未真正行使过所有权人的权利。
第三,张某自己怎么说的?
在执行和解阶段,张某多次自愿承诺以该房产抵偿债务——这相当于他亲口承认:这套房子是家庭可处置的财产,而非女儿的个人专属财产。
综合三点,法院认定:该房产本质是张某家庭的责任财产,小张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法律科普:不动产登记不是"万能盾牌"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推定并非绝对。
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李某舸案)中也明确: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会综合审查:
🔍 房屋的购买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
🔍 购房款的实际支付来源
🔍 房屋购置后的**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情况
🔍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共识:未成年子女普遍不具备独立经济能力,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购房资金大多来源于父母。不能仅依据登记外观就判定房产归子女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小张恰恰没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爷爷、姑姑的出资是"专属赠与"。
🎯 给家长的温馨提示
很多家长以为:"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既能规避债务,又能提前给孩子留资产。"这个想法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若无法证明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属赠与",房产大概率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父母负有到期债务时,此类房产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单纯依靠"登记在孩子名下"这一招,并不能完全实现与父母债务风险的隔离
✅ 正确做法:若确要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应保留完整的赠与合同、资金来源证明、专属赠与的意思表示等证据链,确保赠与行为真实、独立、可追溯。
🏛️ 遇到类似法律难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权属争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债务隔离规划等问题,涉及复杂的举证规则和个案事实认定,切勿自行判断或拖延处理。
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涵盖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可为当事人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评估,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 法律咨询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梳理资金流水、赠与证据、实际控制情况等关键事实,才能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 免责声明
本文为普法宣传文章,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法律规定撰写,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适用法律可能不同,最终裁判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如遇实际法律纠纷,请咨询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您个案的专业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