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否定的,出售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不必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构罪需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售银行卡本质上属于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要构成帮信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第一是主观层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比如对方明确告知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赌博资金,或者售卡价格远高于正常办卡成本、明显不符合市场常理的,都会被推定为主观明知;第二是客观层面涉案银行卡确实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有证据证明上游存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且相关违法资金确实经过涉案银行卡流转;第三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包括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帮助3个以上对象、造成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数额1万元以上等情形。只要三个要件中有一项不满足,就不会构成帮信罪,比如行为人确有证据证明对方谎称银行卡用于企业经营走账,未获取高额报酬,无法认定主观明知的,或者仅出售1张银行卡、流水仅有几万元且无涉诈资金、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都不会以帮信罪定罪处罚。法理层面,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禁止客观归罪,不能仅以存在售卡行为就直接推定构成犯罪,必须严格核对全部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卖自己的银行卡不构成帮信罪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吗?
这种认知存在明显偏差,出售银行卡本身就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存款人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断卡行动”相关惩戒机制,一旦被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会被纳入金融信用惩戒名单,5年内不得开立新的银行账户,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非柜面业务,所有支付账户的功能都会被限制,日常生活中无法使用移动支付、线上购物、线上缴费等服务,只能到银行柜台办理现金业务,对个人生活便利度的影响极大。其次是民事责任,如果你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你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违反了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需要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有权要求你返还转入你银行卡内的涉案资金,如果你拒绝赔偿,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你仍不履行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个人征信也会留下不良记录,后续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都会受到限制。
卖自己的银行卡构成帮信罪的,会面临哪些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结合出售银行卡的数量、银行卡内的流水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是否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无法追回、是否有退赃退赔、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判定。如果是初犯偶犯,出售银行卡数量在3张以内,流水刚达到20万元的立案标准,违法所得较少,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单处罚金;如果出售银行卡数量在5张以上,流水超过100万元,或者有数十万元以上的涉诈资金无法追回,且没有退赃退赔的,通常会判处实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出售银行卡的行为还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出售银行卡时,就已经和上游诈骗分子通谋,约定专门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的,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出售银行卡后,还帮助他人进行转账、取现、刷脸验证等操作的,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量刑会远重于帮信罪。一旦被判处刑罚,就会留下终身的刑事犯罪记录,不仅会影响本人报考公务员、参军、报考事业单位、国企招聘的政审环节,还会对子女的参军、报考军校、警校、部分特殊岗位公务员的政审产生不利影响。
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冒用从事违法活动的,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第一时间要联系开户银行,对自己名下的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阻止更多违法资金流入流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第二,要尽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主动如实陈述银行卡出借、出售的全过程,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协商过程、获取的报酬金额、是否知晓对方的使用用途等全部内容,不得隐瞒相关事实。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说明情况的,会被认定为自首或者主动配合调查,即使最终认定构成犯罪,也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隐瞒事实,销毁相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甚至帮助对方转移资金的,还会涉嫌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加重自身的法律责任。第三,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游违法犯罪分子,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被害人找到你要求退赔损失,可以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协商退赔事宜,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会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银行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在侦办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时,首先会根据资金流追溯到银行卡的开户人,主动配合调查远比被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法律效果好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