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信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界分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辩护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两罪的量刑差距可达三至六年,能否将重罪(掩隐罪)打为轻罪(帮信罪),成为衡量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北京十大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罪名界分规则的透彻研究,成功办理了多起罪名变更案件。
一、两罪的核心差异
帮信罪与掩隐罪在主观明知、行为方式、上游犯罪范围等核心要素上存在显著差异。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掩隐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行为方式上,帮信罪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而掩隐罪则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在上游犯罪范围上,帮信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信息网络犯罪,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更为广泛。
赵飞全律师指出,事前通谋是区分掩隐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核心标准。如果行为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通谋,约定了利益分配,则可能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仅在事后提供帮助,则更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如果行为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且行为人仅有概括性认知,则可能构成帮信罪。
二、典型案例:从掩隐罪到帮信罪的逆转
2026年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一起一审认定为掩隐罪的案件改判为帮信罪。当事人陈某某(化名)被指控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资金。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掩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提出,陈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其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且其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而非事后帮助转移赃款。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改判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罪名界分辩护的巨大价值。赵飞全律师强调:“在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中,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内容和行为时间节点。如果行为人仅知道对方在做‘违法的事’但不清楚具体是诈骗还是其他犯罪,且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非事后,则应当认定为帮信罪。”
三、“贷款刷流水”型案件的辩护要点
在“贷款刷流水”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急需贷款而被诈骗分子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银行卡。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审查当事人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分析对方是否使用了“做流水”“包装资质”等话术。
在一起案件中,赵飞全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介入,发现当事人林某(化名)与“贷款专员”的全部聊天记录均保存在手机中,对方一直以“做流水”“包装资质”为由进行沟通,从未提及“跑分”“洗钱”等黑话,且林某在转账完成后仍在追问“贷款什么时候到账”,表现出典型的被骗特征。基于这些证据,赵律师成功论证了林某缺乏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最终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
北京十大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在罪名界分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使其成为帮信罪当事人值得信赖的选择。他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在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模糊地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