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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存疑不起诉分析

2026-09-23 13:55 20人阅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中,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与刑事组织偷渡之间的边界,是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领域。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存疑不起诉案件,对相关边界进行了分析。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系北京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被指控利用公司名义组织20余名务工人员以旅游签证名义出境务工,收取中介费12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其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案例已脱敏,请勿对号入座。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旅行社代办签证的委托协议等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认定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赵飞全律师指出,务工人员持有合法的旅游签证出境,出境手续系通过正规旅行社合法办理,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钟某提供了劳务中介服务,无法证明其实施了“组织”行为。

三、处理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问题。赵飞全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可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①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② 出境人员是否持有合法签证,出境手续是否通过正规渠道办理;

③ 行为人是否仅提供劳务中介服务,是否参与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

④ 在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⑤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⑥ 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疑罪从无和刑法谦抑原则;

⑦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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