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呈现出与传统行业不同的特征:不法利益形态虚拟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小官巨贪”和“平台软权力”寻租现象多发。赵飞全律师在办理互联网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时,注重研究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定性,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平台权力的职务属性等问题入手,依法提出辩护意见。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互联网公司城市主管吴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使用运输车辆领取出车补贴、虚增人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15万余元。某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案例已脱敏,请勿对号入座。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分析了吴某实施的“虚构出车补贴”和“虚增人员工资”两种行为的法律定性。
① 赵飞全律师指出,虚构出车补贴的行为涉及对平台系统数据的操控,需要审查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审批权限;
② 虚增人员工资的行为则需要区分是真实用工关系下的薪资纠纷,还是纯粹的虚构事实;
③ 赵飞全律师还就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部分出车补贴系基于真实运输业务产生,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辩护意见,依法对吴某作出了相应判决。
四、案例评析
互联网企业职务侵占案件具有犯罪手段隐蔽、不法利益形态虚拟化的特征。赵飞全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界定“职务便利”的范围,区分利用平台权限获取利益与利用技术漏洞实施犯罪;
② 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电子代金券、平台积分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存在争议空间;
③ 注重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互联网企业的后台数据、系统日志等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辩护中可关注的方面;
④ 审查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部分款项是否基于真实业务产生;
⑤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
⑥ 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⑦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海淀法院发布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显示,部分案件超过3年才被发现,犯罪手段隐蔽性较强,这也意味着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有较大的工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