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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员工责任区分与不起诉分析——刘某涉嫌贷款诈骗案

2026-09-25 17:31 17人阅读

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界定员工的刑事责任,是辩护的核心难点之一。赵飞全律师在单位犯罪辩护领域积累了一些实务经验,并参与办理了部分员工被误诉的案件。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单位犯罪中员工责任的法律分析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然而,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参与实施的自然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赵飞全律师指出,在此类案件中,需要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不能因为员工在某公司工作,就将其所有职务行为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案例参考:刘某单位贷款诈骗案的不起诉辩护

2025年9月,刘某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参与了部分贷款申请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工作。公安机关将刘某列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移送审查起诉。案例已脱敏,请勿对号入座。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

① 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是在公司安排下完成的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

② 刘某对公司的整体犯罪计划并不知情,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谋实施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

③ 刘某并未从贷款诈骗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主观上不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单位犯罪员工辩护的核心要点

赵飞全律师将单位犯罪中员工辩护的核心要点归纳为三个维度:

① 职务行为的界定——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常职务范围内的执行行为,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

② 主观明知的审查——论证当事人对公司整体犯罪计划缺乏认知,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

③ 利益归属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未从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利益共享特征。

四、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认为,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可以重点关注员工是否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是否对公司整体犯罪计划知情、是否从犯罪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等。对于仅执行职务行为、不知情、未获利的员工,可以依法提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和现行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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