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辩护实践中,案发前主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是较为直接有效的出罪路径之一。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考虑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案发前还款情节的审查,依法为当事人提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化名)因公司研发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为满足银行审批要求,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提供了部分不完整的财务资料。银行基于该等资料向陈某公司发放了贷款200万元。陈某将贷款资金全部投入公司研发项目。贷款到期前,陈某因担心公司经营困难影响贷款偿还,主动向银行说明了贷款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于银行报案前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取得了银行的书面谅解。公安机关仍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陈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陈某,详细核实了贷款申请的全过程及还款细节。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后,锁定了陈某具有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从宽情节。他随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
① 陈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此种情形可考虑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② 陈某取得了银行的书面谅解。其在案发前主动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全额还款,银行已出具书面谅解函,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得到一定化解。
③ 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全额还款凭证、银行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阐述了“案发前全额还款”的出罪条款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三、处理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经营企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案发前主动全额还款”争取法定不起诉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骗取贷款罪已从“情节犯”限缩为纯正的“结果犯”,只有造成实质性金融损失的行为才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对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主动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运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条款,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法定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侦查机关立案前、立案后但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期间等不同时间节点的还款行为,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及时保存还款凭证、谅解函等关键证据,并在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
具体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还款时间节点,是否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完成还款;
② 审查是否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是否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③ 审查是否取得银行书面谅解;
④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⑤ 审查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⑥ 坚持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原则;
⑦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