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到底管不管用?一方去世后,能不能对抗继承人?
下面这个案子,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一、事情经过
张某某和田某某是夫妻,两人有个儿子张小某。张小某5岁时,张某某因病去世。
张某某生前,曾和妻子田某某签过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写明:某小区房屋、某小型轿车以及这些财产产生的收益,都归田某某个人所有,张某某自愿放弃相应财产权利。
张某某去世后,张某某的父母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田某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确认协议约定的房屋、车辆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张某某父母不承认这份协议是张某某写的、签的。后来田某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签名处字迹,确实是张某某本人书写。
二、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张某某生前与田某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协议签字经笔迹鉴定确认是张某某本人书写,应认定是张某某本人的行为。张某某签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所以应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协议里处置的房屋、车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田某某的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房屋、车辆归田某某所有,并判决张某某父母协助田某某办理相应产权变更手续。
三、夫妻财产协议,关键看什么?
1. 有效一般要满足四个条件
(1)双方签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约定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采用书面形式。
2. 可以约定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都可以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
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
除了财产所有权,还可以约定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怎么负担、债务怎么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怎么清算和分割等。
3.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4. 对内有效,对外有条件
对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外,主要指对债权人的效力,通常以“相对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相对人知道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
四、这个案子为什么判得有效?
关键就三点:
第一,协议是书面形式;
第二,签名经笔迹鉴定确认是张某某本人书写;
第三,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所以,张某某自愿放弃相应财产权利,协议约定房屋、车辆及收益归田某某个人所有,合法有效。张某某父母虽然不认可协议,但没能推翻鉴定结论,就应当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几点提醒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要书面签署,双方签字,最好保留签署过程的证据。
第二,财产范围要写清楚:房产坐落、车辆信息、存款、股权、收益等,避免“所有财产”这种模糊表述。
第三,不要处分他人财产,也不要借协议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四,涉及房产、车辆等,能办变更登记就及时办;至少要把协议、付款、还贷等证据保留好。
第五,情况复杂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起草、见证或办理公证。
一方去世后,婚内财产协议可能直接影响遗产范围。协议有效的,已经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通常不再作为另一方遗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