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有力度,也有边界——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能不能被扣去还债?
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所有资金都能随便扣划。医保个人账户里的“看病钱”“买药钱”,到底能不能被法院扣划用于偿还普通债务?某地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
一、欠债未还,医保账户被扣划
甲与某公司、丙、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多名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某年10月,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乙名下某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该账户里的钱,是多年累计结余。
扣划后,乙提出书面异议。他主张:这个账户不是普通储蓄账户,而是个人医保专属账户,里面的钱是用于日常就医、购药的专项医保基金,依法不能用来偿还普通债务,请求法院返还全部被扣划款项。
乙同时表示,自己知道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名下其他账户被冻结、扣划没有异议。但医保账户资金直接关系基本就医权益,一旦被扣划,正常看病、买药会受到严重影响。
二、法院主动核查:这到底是不是医保账户?
由于金融系统展示界面没有特殊标识,执行法官在线上查控和扣划阶段,无法直观区分该账户是普通金融账户还是医保专用账户。
为了查清账户性质和资金用途,办案法官主动向开户银行、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查。
银行函复确认:涉案账户是乙社保金融卡中社保账户对应的银行内部账户。该卡另外还有独立的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分属不同体系。
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涉案账户对应的是乙的医保个人账户,是其在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的专用账户,没有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扣划该账户款项,会直接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
同时指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医保个人账户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法定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不宜作为普通个人责任财产,不能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三、法院裁定:撤销扣划,全额返还
综合核查意见,法院认定:
涉案账户是乙的医保个人账户,功能仅限医保结算,并非一般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具有社会保障专属属性,区别于普通个人储蓄以及经营性、收益性财产,不宜作为可强制执行的财产。
据此,法院裁定撤销对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扣划行为,并全额返还至乙的医保个人账户。该裁定已生效。
四、几个关键点
第一,强制执行不是所有账户都能扣。
强制执行是兑现胜诉权益的有力手段,但并非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资金账户都可以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面向公民设立的普惠性民生专项保障资金,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和生存保障功能。
第二,医保个人账户具有“专款专用”属性。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就医、购药结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从本案裁判思路看,这类资金不宜作为普通个人责任财产,不能通过司法扣划等方式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第三,医保账户免于执行,不等于可以逃避债务。
医保专用账户资金免于被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可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处置其名下房产、车辆、理财、工资收入等全部非民生保障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恶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如果是债务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应尽责任,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不要误以为医保账户是“避债港”,其他非民生保障类财产仍然可以被执行。
如果是债权人,应当理性维权,尊重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配合法院依法规范、稳妥、有序推进财产执行工作。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房产、车辆、理财、工资等其他财产线索。
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及时保存医保账户性质证明、银行回复、医保部门说明等证据材料,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