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房产律师 ·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 借名买房
结论先行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接触的借名买房纠纷中,最常见的诉求是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结论是:借名买房风险很高。借名协议在当事人之间通常可以约束双方,但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期间,实际出资人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难以阻止登记人对外处分或者房屋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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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协议一般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直接产生房屋物权效力。
· 登记人擅自出售或者房屋被查封时,实际出资人往往难以对抗。
· 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借名安排,存在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风险。
一、借名买房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借名买房是实际出资人与登记人约定,由登记人出名登记、出资人实际享有权益的安排。双方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约定本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若借名目的是规避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协议效力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否认定无效,与政策性质、规避程度以及当地裁判口径相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评估,不宜一概而论。
因此,出资人通常只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而不是直接的物权。出资人可以要求登记人配合过户,但在过户完成之前,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登记人,出资人所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登记人仍可对外处分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出资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的,法院通常先审查借名事实是否真实。出资人需要证明房款由其支付、贷款由其偿还、房屋由其实际占有使用,且双方存在借名的合意。仅有部分转账记录,通常不足以证明完整的借名关系。
借名事实成立、且不涉及规避限购政策的,法院支持协助过户的可能性较大。但房屋已被登记人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第三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取得所有权,出资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登记人索赔。
房屋因登记人自身债务被查封、拍卖的,出资人的处境更为不利。出资人提出的执行异议通常难以排除执行,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出资人可以另行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三、实际出资人容易踩哪些坑?
最常见的失误是没有书面借名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和转账记录。口说无凭,一旦登记人否认借名关系,出资人的举证极为被动。书面协议应当写明借名原因、出资构成、权属归属与过户安排。,事后往往难以补救
第二个失误是不掌握房屋的权属证件与登记信息。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由登记人单独保管,出资人对房屋是否被抵押、出售、查封毫不知情,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察觉,补救空间很小。,也无法及时止损
第三个失误是让登记人单独办理贷款或者决策资金安排。贷款与房屋权属、征信绑定,一旦登记人发生债务纠纷,房屋很容易被牵入执行程序,出资人的出资面临损失,追偿难度也很大。,事后追索往往困难重重
四、实际出资人可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应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并留存充分磋商记录,写明出资明细、房屋权属归属、过户条件与违约责任。同时保存全部付款凭证、贷款还款记录、物业费与水电费缴纳记录,形成完整的出资与占有证据链。
在具备条件时,应尽快办理过户,尽可能把债权性权利转化为物权保障。若暂时不便过户,可以要求登记人配合办理抵押登记,以增强出资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对抗能力与保障水平。,也能提高协商时的地位
持续关注房屋权利状态,定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抵押、查封与交易变动。发现登记人有擅自处分迹象的,应立即保全证据并考虑提起诉讼,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为后续追偿争取主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实务提示
借名买房并非不可操作,但必须按可以举证的思路设计。协议、付款、占有、税费负担、装修投入五个环节都应留下痕迹,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在诉讼中成为认定借名关系不成立的依据。,也难以事后补救
在限购政策仍有效的地区,借名安排的政策风险不容忽视,一旦被认定规避政策,出资人的过户请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建议在签约前就房屋性质、政策适用与裁判口径咨询专业意见,避免投入后陷入被动。
如果确需借名,尽量选择亲属且财产状况清晰、负债较少的登记人,并同步了解其婚姻状况。登记人离婚、继承、负债等变动都会影响房屋权属,事前了解比事后救济更为有效,成本也更低。,事后补救的成本更高
常见问题解答
问:借名人能不能起诉要求法院直接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答:实践中难度较大。法院一般会审查借名事实与借名原因,借名关系真实且不违反政策时,常见处理是判令登记人协助办理过户,而不是直接确认物权归属。若借名目的是规避限购政策,法院支持过户的可能性明显降低。因此起诉时宜把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协助过户并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单纯请求确认所有权。
问:登记人把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买家并过户了,出资人还能追回吗?
答:一般不能。买家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人无权要求其返还。此时出资人只能向登记人主张返还出资款、赔偿房屋价值损失以及其他实际损失。为避免这种结果,出资人应尽早完成过户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把风险控制在事前。
问:兄弟姐妹之间借名买房,没有书面协议能证明吗?
答:可以尝试证明,但难度较高。法院会综合购房款来源、贷款还款来源、房屋实际使用、税费与物业费缴纳、双方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判断借名事实。亲属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举证时更需要清晰的对应关系,建议把能够取得的凭证尽量收集齐全,并请知情的中介或者亲友出具证言作为辅助。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