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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受让人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吗?

2026-09-28 13:50 7人阅读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出资责任承接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在尽调中反复提醒买方,未实缴的股权不是便宜货而是带负债的资产。结论是:要承担,而且首先由受让人承担。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已到期未缴或者出资不实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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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缴纳出资的义务首先由受让人承担。

· 转让已到期未缴或者出资不实股权的,转受让人连带担责。

· 受让人缴足后可以依股权转让协议向转让方追偿相应款项。

一、受让人补足出资的责任依据是什么?

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把缴纳义务明确分配给受让人。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即概括承受该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公司可以直接向其催缴。

若转让的是已到期未缴或者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这一区分把善意受让人与知情受让人区别对待,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因此不同。

从性质上看,出资义务是股权自带的负担,随股权一并转移,不因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而消灭。受让人缴足出资后,可以依据转让协议向转让方追偿,但对外仍须先向公司履行,公司的催缴不因转受让双方另有约定而受影响。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

法院首先审查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受让时点的实缴状态。出资期限未届满而受让的,法院多判令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处理思路则转向连带责任。

出资期限已届满仍受让的,法院倾向于认定转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主张不知情而免责的,需要就受让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举证,实务中举证难度较大,仅凭转让方的口头保证难以成立。

涉及非货币出资的,法院会审查评估作价是否公允。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同样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出资形式不同而减轻,评估报告与过户凭证是关键证据。

三、当事人容易踩哪些坑?

误区一,只看股权价格,不看股权背后的负债。零元或者低价受让未实缴股权,往往意味着同时接下一笔待缴出资,账面便宜不等于实际便宜,交易成本必须把未来的出资义务一并算进来。

误区二,轻信转让方出资已缴足的口头保证。受让前未取得银行进账凭证、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材料,事后主张不知情常常缺乏证据支撑,抗辩难以成立,还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误区三,忽略出资期限已经临近。若章程约定的出资日期在交割后不久届至,受让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面临大额缴资压力,甚至因逾期未缴而面临失权风险,交易的资金安排必须提前留出余地。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受让前,应当调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缴凭证与公示信息,制作出资核查清单。逐项核对认缴额、已缴额、剩余出资与到期日,做到心里有数,再据此判断价格与支付节奏是否合理。

谈判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在交割前补足已到期的出资,或者以价款扣减、分期支付的方式对冲未届期出资。并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与赔偿责任,把出资瑕疵的风险留在转让方一侧。

受让后如果收到公司催缴,应当在宽限期内履行,避免被认定为未按期缴纳而丧失相应股权。确有争议的,可以依协议向转让方追偿并保留全部书面证据,包括往来函件、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

五、实务提示

受让未实缴股权属于典型的高杠杆安排:用较低对价取得股权,同时承接一笔确定的出资义务。交易前应当把这笔义务视为价款的一部分,纳入整体成本测算,避免只看表面价格而低估实际支出。

出资核查应当以原始凭证为准,包括银行收款回单、记账凭证、验资或者审计报告。仅凭转让方的书面陈述作出判断,风险偏高,陈述保证难以替代原始凭证,凭证缺失时应进一步追问资金流向。

涉及国有或者外资背景的股权,出资实缴往往还受监管要求约束。受让前应当额外核查审批文件与合规意见,避免出资义务与审批义务相互叠加,增加履约难度,也避免因程序缺失影响股权效力。

常见问题解答

问:零元受让未实缴的股权,是不是就不用再出资了?

答:不是。受让价款是否为零,不影响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依照公司法第88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零元受让通常只是对价安排,受让人仍须按章程约定向公司缴足出资;缴足之后,可以依协议向转让方主张相应款项,但对外义务不能因此免除。

问:受让人不知道转让方出资不实,还要担责吗?

答:需要区分情形。出资期限未届满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与是否知情无关;出资期限已届满而未缴足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原则上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担责,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主张不知情,须有受让时已尽合理审查的证据,例如查阅过实缴凭证、审计报告等材料。

问:受让人替转让方缴了出资,怎么把这笔钱要回来?

答:依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追偿。受让人向公司缴足出资,实质上是在履行本应由转让方负担的经济义务,可以依据协议中关于出资分担、陈述保证与违约责任的条款,向转让方主张返还与赔偿。协议未作约定的,可依据交易背景与相应法律规则主张,建议在签约阶段就把追偿条件、金额计算与时限写清。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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