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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6-09-29 12:04 5人阅读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发起人连带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给出的结论是:要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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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其他发起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担责。

· 责任范围以出资不足部分为限,承担后可向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 非货币出资评估价值显著偏低,同样会触发发起人连带责任。

一、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责任的对象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就是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范围以出资不足的部分为限,公司或者债权人既可以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也可以直接要求其他发起人在该范围内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以差额部分为限。

责任的前提是出资瑕疵发生在公司设立时。公司成立后再发生的出资不到位,适用的是催缴、失权等规则,以及第88条关于未实缴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与第50条的连带责任在构成要件与主体范围上都不相同。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断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法院首先审查瑕疵出资是否发生在设立阶段。以公司成立之日为界,设立时未实际缴纳或者非货币出资价额显著偏低的,才可能触发第50条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的出资问题通常不适用该条。

其次审查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依照第48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出资额的,即构成出资不足,其他发起人需要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审查其他发起人承担后如何追偿。依照第50条,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偿;实务中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连带责任的范围,并保留相应的追偿路径,追偿权的行使也受到相应期间与证据条件的限制。

三、当事人常见的误区与风险有哪些?

误区一认为出资是各人自己的事,与其他人无关。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义务,公司或者债权人直接向自己主张时,不能以未参与出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后再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追偿,发起人之间的信任与核查同样重要。

误区二对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缺乏核查,轻信评估报告。专利、技术、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旦被认定实际价额显著偏低,全体发起人都可能被牵连,审议时应当索取并保存评估与权属转移凭证。

误区三认为公司已经设立、时间已久就不会再被追及。连带责任的触发取决于瑕疵事实而非经过时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追索通常会回溯到设立阶段的出资情况,因此设立阶段留下的书面材料往往在多年之后仍有意义。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作为发起人,公司设立时应当逐项核查各方的出资是否真实到位,货币出资核对银行进账凭证,非货币出资核对评估报告与权属转移手续,把核查结果与依据一并留存备查。对其他发起人的资信与出资能力,也应当保持必要的关注。

作为已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应当及时向瑕疵出资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固定付款凭证与判决文书。发现其他发起人亦有责任的,可以依照内部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主张分担,减少自身净损失,并注意保存判决与付款的完整记录。

作为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公司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其他发起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注意同步核查公司财产状况,评估实际清偿的可能性,必要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相关股东的财产。

五、实务提示

发起人之间可以在设立协议中约定出资瑕疵的内部责任与分担比例,明确追偿的条件与方式。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可以在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担问题,减少内部纠纷,把追偿条件写清楚可以减少内部争议。

非货币出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评估价值与权属转移是认定出资是否到位的两项核心材料,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在争议中削弱己方的抗辩空间,评估基准日也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记载。

发现出资瑕疵后,宜尽早通过补足出资、减资或者调整出资安排予以补救。主动纠正并完成账务处理,通常比等到债权人追索时再被动应对更为有利,也能减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风险,补救措施越及时责任范围通常越可控。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有人出资不实,其他股东要连带吗?

答:要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问: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能把钱要回来吗?

答:可以追偿。依照第50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实践中应当及时主张并保留付款凭证、判决文书等材料,必要时通过诉讼实现追偿,并注意追偿对象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追偿金额一般以已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范围为限。

问:非货币出资估价过高,由谁判断出资是否到位?

答:通常结合评估作价与权属情况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48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出资额的,即构成出资不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应的补足与连带责任。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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