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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时老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事后还能反悔吗?

2026-09-29 12:04 7人阅读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增资认缴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给出的结论是:一般不能反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27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该权利可以放弃,一旦放弃并已形成增资决议、由他人完成认缴,事后再主张恢复通常难以获得支持,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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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

· 放弃优先认缴权后一般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

· 增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程序瑕疵可另行主张。

一、优先认缴权在法律上是什么权利?

结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27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权利的目的在于维持原有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话语权,属于股东可以自行处分的权利。认缴新增资本后,依照第228条,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优先购买权不同,优先认缴权针对的是公司增资,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两者适用场景与行使方式都不一样,在实务中容易被混用,主张时应当先厘清权利基础,区分两者有助于选准主张的依据。

二、法院通常会怎么判断能否反悔?

法院首先审查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作出。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同意增资方案,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按通知行使权利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已经放弃,此后主张恢复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审查增资程序是否已经完成并产生信赖利益。依照第66条,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已经作出、其他股东或投资人已实际出资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反悔会影响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难以获得支持。

再次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因重大误解、欺诈或者胁迫而作出的放弃表示,行为人可以请求撤销;但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并就被欺诈、胁迫的事实举证。

三、当事人常见的误区与风险有哪些?

误区一认为放弃只是口头表态,随时可以收回。优先认缴权的放弃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意思表示,一经有效作出并影响公司决策或者他人利益,通常具有约束力,事后翻悔难以获得支持,放弃前应当充分评估股权稀释的影响。

误区二对公司增资通知不予理会,认为沉默就能保留权利。收到增资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不认缴,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若章程或者通知中对答复期限有明确要求,更应当按期以书面方式表明态度。

误区三忽略决议的表决比例要求。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比例不足的,股东可以另行主张决议不成立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6条),但不宜与反悔认缴混为一谈。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作为拟放弃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作出决定前应当评估增资价格、资金安排与股权稀释的影响,并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态。确有顾虑的,可以协商由他人代持、分期认缴或者约定后续回购安排。

作为主张增资的股东或者投资人,应当依法发出通知、留存送达凭证,并按第66条完成表决程序,及时办理出资与变更登记。程序完备是应对事后争议最有效的保障,也能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认为放弃系受欺诈、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股东,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并同步核查公司增资的定价与资金流向。证据充分时可以结合损害赔偿一并主张,避免只主张撤销而损失无从弥补。

五、实务提示

公司准备增资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载明增资金额、价格、认缴方式与答复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程序上的规范能够有效减少日后关于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的争议,通知的内容越具体日后争议越少。

股东对增资价格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定价依据,例如评估报告、投资协议或者财务数据。定价明显不公允且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单纯否认增资的效力,对定价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提出。

增资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出资证明书签发、章程修改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齐备既能固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也能在发生争议时提供清晰的事实基础,避免因程序不全而增加举证负担,变更登记的时点也关系到对外的公示效果。

常见问题解答

问:老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后,还能再要求认缴新增资本吗?

答:一般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227条,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该权利可以放弃。放弃的意思表示有效作出并已形成增资决议、由他人完成认缴的,事后主张恢复通常难以获得支持,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

问:收到增资通知后不作答复,会被视为放弃吗?

答:存在这种风险。优先认缴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在通知载明或者章程约定的期限内作出明确表示,长期不作答复、不参与认缴的,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放弃。建议收到通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认缴,并保留送达与答复的凭证。对答复期限、认缴金额与缴付时间有异议的,更应当在期限内提出,避免因沉默被视为接受现有安排。

问:公司增资决议表决比例不足,股东可以主张什么?

答: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或者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66条,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数未达要求的,依照第27条决议不成立,程序违法的可以依照第26条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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