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然,如果男方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要求女方及女方父母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查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对于双方分手或者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女方是否已经怀孕或者生育等情况,来确定返还的比例。
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还有一种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外情形,即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不长,一方因病或者意外死亡,则男方或者男方的父母可以主张返还部分彩礼。
案例一
基本事实:2018年12月9日刘某(男)向周某(女)的父母周某某、俞某送彩礼现金128000元、“三金一钻”即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枚、金耳钉一对、钻戒一枚、对戒一副、衣服四套、化妆品两套及其他物品。2018年12月1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双方商定结婚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但在2019年9月5日周某去世,二人婚姻关系消灭,期间两人因婚房还未装修、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等原因未共同生活。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俞某某返还彩礼。一审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俞某某向刘某返还彩礼4万元。周某某、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因一方死亡亦是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二审法院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没有发生必要的开支、但确实造成刘某一方的生活困难,从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德等原则出发,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周某、俞某酌情向刘某返还彩礼4万元。
案例二
基本事实:苟某和王某女儿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1月5日订婚,同年1月16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月18日举行婚礼,王某实收彩礼24.6万元。婚后王某某发病,于2021年1月21日到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肝恶性肿瘤,肝功能不全,腹膜后淋巴结增大,脾大,盆腔积液,高胆红素血症”,住院治疗6天。2021年1月29日转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肝内胆管癌”,住院治疗24天后转入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18日经治疗无效死亡。
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苟某彩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彩礼是以缔结、维持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而为的附条件赠与。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本案中,双方均处于经济欠发达的甘肃陇东农村地区,女方索要24.6万元彩礼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高价彩礼不仅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故彩礼应当返还,关于王某辩称彩礼不予返还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数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彩礼为高价彩礼不予保护,本案中本应返还14.6万元,但结合本案实际以及王某在其女儿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等情况,酌情予以返还。判决王某返还苟某彩礼8万元。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收受彩礼数额大,超出当地农村人口上年度纯收入的20倍,属于高价彩礼。因王某某婚后突发疾病,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高价彩礼的沉重后果让收入不高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对本案情形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处理本案,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改判王某返还苟某彩礼18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不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依据法律原则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