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 年3月19日,杨x以网购形式从付迎x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付迎x付清。同日,付迎x委托巴 xxx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为此,杨x多次要求付迎x交货未 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x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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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认为,杨x以网购形式从付迎x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x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x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x,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 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x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x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 向杨x交货的义务。
虽然付迎x已将货物交给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速递公司 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x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x请求付迎x赔偿已付的电脑款 15123元、邮寄费9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x与速递公司之间的 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x关于速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受诉法院判决付迎x赔偿杨x已付的电脑款15123 元及邮寄费95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修改决定》以修改后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案情
【案情】 钱X、钱XX后分别借款给同村人应X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到期后应X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钱X、钱XX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令应X归还钱天本金35万元及利息,归还钱X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两案生效后,应X并未自觉履行
裁判要点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
【案例要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在开展存、贷款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应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应当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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