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限制或剥夺该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算彻底退出市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注销前,企业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函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于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十八条 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一)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注销的,负有清算之责的清算主体,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债权人仅起诉企业的,法院不应主动追加清算主体为被告,债权人起诉企业和清算主体的,双方均为被告。
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是指: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开办者,联营企业的各投资主体,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的各发起人,子公司的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人选(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如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企业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的,仅由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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