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对方所从事的职业,按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注:教育费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
具体到离婚个案,既要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母实际承受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不能一概支持或不支持。比如:当地课外兴趣培训如果是一种普通现象,若不支持,也不合理。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方无经济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若生父(母)不主动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办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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