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 关键词 】诈骗罪、公司员工
【基本案情】
岳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以投资为名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吸收资金。岳某为受害人A某介绍投资回报情况,并为A某争取到较高的收益回报点。此后,A某将500万元打入公司负责人的银行卡后,公司负责人又将钱款打入岳某亲属的银行卡内,且公司大量钱款均通过其亲属银行卡流转。截止案发之前,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受害人任何款项,后受害人报案。岳某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希望行仁律师帮助其进行刑事风险防控和法律分析。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帮助岳某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在岳某被羁押后,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不予批捕的结果。
【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陈某某的家属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最终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了分析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上,也即岳某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在与岳某交流中,岳某称其并没有诈骗受害人钱款,其对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并不知情。通过进一步沟通和阅卷,行仁律师发现:第一,岳某系公司通过正常招聘渠道入职,其虽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但是平时工作内容仅是按照经理及董事长指示接送客户,不参与任何项目宣传、客户投资内容宣讲等工作,之所以与本案受害人接触也是因为偶然,而且仅为客户介绍了回报率一项事项,事后岳某与该受害人明确提出过自己对相关具体事项并不知情,请受害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对接;第二,虽然涉案钱款及公司钱款从岳某亲属的银行卡上流转,但是这仅是岳某按照公司指示办理,且岳某仅负责存取款的跑腿事宜,至于钱款来源、钱款用途其均不知情;第三,岳某本人也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至今仍有部分未予偿还,案发之前岳某一直向公司追讨,如岳某知情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不可能将钱款交付公司,故岳某没有诈骗故意。
综合以上三点,行仁律师认为岳某并不知道其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于是,在岳某被羁押后,行仁律师以此为由提出不予批捕申请。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行仁律师的不予批捕意见,最终岳某被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这类公司涉嫌犯罪,当事人被牵涉其中的案件,律师要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对其所在公司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其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目的,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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