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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贩卖毒品案:杨某从北京到成都找到杜某某,两人在某宾馆开房后,在其房间内吸食“冰毒”,随后杜某某帮杨某到蒋某某的住处购买“冰毒”,通过电话联系蒋某某要购买50克冰毒,蒋某某当时不在,叫杜某某在其住处等他,在蒋某某把毒品带回来后,蒋某某将毒品分包、称重、杜某某试毒后,杜某某拿了一包50克的冰毒装在背包里准备离开,刚打开房门被公安当场挡获,从杜某某身上搜出“冰毒”47.6克(含甲基苯胺成分)。本团队律师接受杜某某家属委托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杜某某进行辩护。依据刑法规定贩卖含甲基苯胺成分的毒品10克以上,刑期7年以上。
办案思路及心得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那么杜某某可能被判处12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正确,辩护人认为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全案证据杜某某只是帮他人购买,是否从中获利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杜某某的供述不稳定,先说是帮杨某购买后来他说是自己买来吃的,杨某的供述说他没有叫杜某某为他购买50克冰毒,只是叫杜某某买一点在宾馆的房间内吸食,因此无法认定杜某某购买冰毒到底用来做什么,因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定罪量刑,并且具有从轻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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