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亦可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我们日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的认知是,合同的解除权,往往在于守约一方。只有守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才可以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条款提出解除合同。但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是存在违约方主张解约而被法院支持的情形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协商一致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那么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通常,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部分摘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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