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借条、遗嘱上的签名存在质疑,谁来承担证明责任
在我们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提交合同、借条或者遗嘱等私文书证后,被告常常以上述书证的签名非本人所签来进行抗辩,此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向提出异议的一方进行释明,询问其是否申请笔迹鉴定,如不申请鉴定在判决中通常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自此,合同、借条或者遗嘱等私文书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明确由提供该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的说,合同、借条或者遗嘱属于私文书证。根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主张以私文书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责证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打个比方,原告在诉讼中提交合同,来证明被告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提出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不能判断签名的真伪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当由原告继续提供证据来证明签名的真伪,如果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时,则原告有申请鉴定的责任。该规则的适用不仅适用私文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适用同样的规则,法律依据为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本文部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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