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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定罪量刑标准

2020-11-17 19:21 1178人阅读

  抢劫罪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者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五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枪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2)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3)流窜作案的;

  (4)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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