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身亡的,
其他饮酒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9年11月30日傍晚,小华接到王某邀约,随即从家中出门前往某火锅店,与王某等8人一起喝酒吃饭。当晚9时45分左右,小华又来到陈某经营的大排档里与王某等4人一起喝酒至夜间11时46分左右。12月1日凌晨1时52分,另一家大排档老板彭某发现小华倒在其汽车旁边的地上,于是叫来陈某一起将小华扶上车。随后陈某、彭某二人打烊各自回家,小华独自一人留在汽车内。
12月1日16时许,陈某到小华车内查看,因害怕承担责任,思量一阵子后才报警。公安民警到达后,发现小华已在车内死亡。经鉴定,小华由于肥胖症,导致其本身存在心肌肥大及轻型冠心病、间质性肺炎等疾病,而死亡原因系酒精诱发心肺功能衰竭。
华父母认为,王某等10人先后与小华一起吃饭喝酒,未尽到相互提醒、劝阻的义务,且大排档老板陈某、彭某在明知小华醉酒后既未送他回家,也未送医救治,而是将其搁置车内,使其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导致小华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将王某、陈某、彭某等10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小华之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31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华父母并未举证证明10名被告的行为与小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小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和自己的酒量应相当清楚,对过量饮酒造成的危险后果亦应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过程中,不顾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才导致最后死亡结果的发生。
王某等人作为与小华共同饮酒之人按社会道德和一般社交常规,应对醉酒后的小华产生照顾、护送和救助等注意义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晚11时左右,其他共同饮酒者离开陈某的大排档时,小华并未因饮酒丧失意识,且此后还陆续出现在几家大排档内或者店面前,并与多人交谈,直至次日凌晨1时后才到自己的车内。因此,要求王某等人对两小时后才显露醉酒状态的小华承担照顾、护送和救助义务,明显有悖社会常情。另查明,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小华存在强行劝酒、逼迫喝酒等行为,故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对小华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小华父母认为大排档老板陈某、彭某发现小华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深夜醉酒后已返回自己车内休息,在此过程中,其从驾驶室内两度跌坐到地面,大排档店老板陈某、彭某发现后将其安坐在汽车后排位置并进行了短时间的陪护,且在凌晨离开店铺回家前还专门查看了坐在车内的小华,其二人对小华已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能认定其二人存在过错,故其二人对小华死亡的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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