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
段某与黄某于2017年认识,双方在2018年举办结婚仪 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段某主张给付黄某30000元彩礼,其中10000元用于购买两个铂金镶钻的戒指以及一条金项链。但黄某不认可段某给付30000元彩礼,只认可20000元,且认为该20000元已用于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前,黄某购置了海尔洗衣机一台、2海尔冰箱一台、鱼缸一 个、雅迪电动车一辆以及正铃牌电动车一辆,现均放 置于段某处。庭审中,段某同意返还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鱼缸及雅迪电动车。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 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行为。段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 活,要求黄某返还段某给付的30000元彩礼钱、返还段某一方结婚办酒所收礼金,但黄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彩礼范围的界定和返还的标准。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中,段某与黄某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关于黄某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应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黄某认可2万元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四年之 久,段某给付的2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黄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等物品折抵,黄某该主张合情合理。故对段某要求黄某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段某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与,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关于段某主张黄某返还段某一方办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黄某予以否认且段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
婚姻中常见误区3—结婚时给了彩礼,离婚时必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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