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各方民事责任
裁判实务
公安交管部门未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有效认定:
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的实施、成因、过错进行判断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比如: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部分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机动车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管部门未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有效认定,且法院审理也不能从已有证据查明事故责任和认定当事人过错:
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推定各负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风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推定机动车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具体到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己方没有过错,且全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比如故意碰撞才免除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般都多多少少有注意义务,不可能没有一点责任,现实中很少出现)
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上述3种情形的前提是:无法或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第4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29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无事故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30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交通事故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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