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使工伤和侵权赔偿能否双重主张。目前观点不一致:一是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依侵权法请求赔偿。二是受害职工可以任选其一,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要么选择民事赔偿。三是受害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四是受害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请求,但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的总额。
附法律法规
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际上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则对此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该第48条已于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为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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