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便车受伤,可否请求驾驶员赔偿?
无偿乘车人在民法典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而免责,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与无偿而加以区分。但是,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如 :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还草率搭乘等情形。
附:法律规定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8 号) 第40 条:“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 年8 月20 日)第22 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8 号) 第40 条:“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 年8 月20 日)第22 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从而使工伤和侵权赔偿能否双重主张。目前观点不一致:一是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依侵权法请求赔偿。二是受害职工可以任选其一,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要么选择民事赔偿。三是受害职工可以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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