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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网购产品遗失,谁来负责?

2021-07-21 10:01 1337人阅读

小吴在网上某旗舰店购买一洗面奶,之后收到该店客服来电称寄出产品被快递公司遗失,该店并且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小吴的网购产品遗失,应该谁来负责呢?


虽然商家已经发货,但是因为购买的护肤产品并未实际支付给小吴,该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和责任应该由卖家承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截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截明时间或者截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运输中的标的物的损毁或遗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若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是什么时候转移的。

针对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转移,我国一般采用交付主义,即在标的物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发生转移。采用交付主义有以下优势:(1)保持了风险承担和利益享有之间的平衡性;(2)有利于划清风险承担的界限进而形成控制风险发生的机制;(3)便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使用越来越熟练,网购也逐渐成为常用的购物模式。随之而来的有关电子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也时常引发热议。电子合同订立中,要约与承诺的时间划分与传统合同相比有较大改变,电子合同中交付的时间也更难以确定。

对此,《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当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物的时候,卖家通常采用快递物流方式进行运输,此时以买家的签收时间为分界点,在买家确认签收前,商品的风险全部由买家承担。而当买家确认签收时,标的物交付,此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避免商家将发货时间作为商品的交付时间,并通过这种概念上的混淆来规避其所应承担的商品损毁灭失带来的风险,以此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本案中,买家虽然已经履行了发货的义务,但并不代表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的义务。只有当收货人签收商品时,整个交付过程才结束,此时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小吴在购买该产品时已经留下了收货地址,并且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该地址应该为合同履行地。商品在送达交付地点前,即小吴确认签收前就已遗失,因此标的物尚未完成交付,此时商品灭失的风险仍由卖家承担。

虽然小吴没有及时申请售后服务,按照平台的格式条款默认收货并完成交易,但并不能以此改变实际的交付状况,依然应该按照签收规定来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该标准下,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给小吴,故应该由卖家承当责任。


律师提示


如果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在约定的地点或期限内交付,由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自行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因为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拒收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应该留好服务或签收凭证,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减少不利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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