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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有钱时再还”的还款约定是否有效?

2021-07-29 14:42 154人阅读

案例:朱先生向柯先生出具借条,借款4万元,每月利息800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2016年,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依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柯先生向朱先生讨要借款,两人大打出手。在拘留所,经过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柯先生与朱先生达成和解协议。朱先生许诺,等有钱时就还。那么,这种还款约定是否有效呢?


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至于还款条件何时成就,需要主张还款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159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律师评析


该约定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根据《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就要求约定附条件。也就是说,“有钱时再还”的约定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条件是否已成就,通常就要求权利人在主张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该案例中,柯先生在主张朱先生还款时,有义务证明朱先生“已经有钱了”。这与直接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相比,明显加重了柯先生的举证责任。因此,作为想提前或按时回收借款的一方,在缔约时约定更具体而明确的还款日期为佳。


律师提示


附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或阻止附条件合同条件的成就。

作为普通群众,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必要时,可以先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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