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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办案成果:广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释放

2018-05-23 16:17 281人阅读

  刑事拘留:2018年4月23日延长至2018年5月22日

  办案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涉嫌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律师介入: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会见;2018年5月21日第二次会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4日,两名陌生男子携带一台某型号电脑来到黄某(手机店店长)店门前,与店员攀谈,店员引荐给店长。两名陌生男子称该电脑系他们朋友欠钱抵债的,现在拿出来处理,应该值个七八百块。黄某对电脑产品不熟悉,遂在网上查询该电脑售价(查到售价在3400左右),后前往附近电脑店询问价格。电脑店店主提出2300元收购电脑,不论黄某以何价格收购。黄某顿时心生欢喜,遂800元与两名陌生男子成交。2018年4月19日,派出所民警来到手机店调查,恰逢黄某回老家探亲未归。2018年4月22日上班时间,黄某委托店员电话联系派出所民警并告知已经其回广州,愿意协助调查,询问是否需要亲自过去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当天11时30分许将黄某从手机店带走调查并以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律师意见:

  一、本罪的“明知”分为主观上“知道”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明知”。“知道”即“明确知晓”,而“可以认定明知”是“推定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本案当中嫌疑人此前确实与两名卖电脑人员互不相识;(2)两名卖电脑人员谎称系朋友欠钱抵债的物品;——嫌疑人从主观上无法明确知道涉案电脑是他人犯罪所得,即本案中嫌疑人相对于主观“明确知晓”系违法所得的犯罪人员,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电脑鉴定价值为5000多元,数额不大,且电脑已经实际追回,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损失,可以认定本案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办案单位:

  2018年5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决定,因情节轻微,不达追诉标准将嫌疑人黄某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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