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在农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是否合理?
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户口所在地无关,户口在农村,但被扶养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市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争议的起诉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争议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总的来说,在人身损害事故中,各项赔偿都不应该考虑被侵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被扶养人长期生活在农村,要求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是不合理的,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就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计算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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