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关系?
[律师回复]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结合实务为您解答,仅供参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及最新司法解释,与未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是否主动、是否收受财物,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依法从重处罚。法律推定未满14周岁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性自主同意能力,其“同意”在法律上完全无效,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规则。主观上,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不满12周岁女性发生关系一律推定明知;12至14周岁则从发育、举止、衣着、作息等综合判断,除非有极其特殊证据证实确实不可能知晓,否则均认定为明知。若行为人系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直接以强奸罪论处并适用更重量刑幅度。客观上,只要发生性器官接触即构成既遂,不以是否射精、是否暴力为前提。量刑上,基准刑高于普通强奸,存在多次、情节恶劣、致被害人伤害等情形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实践中,所谓“早恋”“双方自愿”均不是无罪理由,仅在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偶尔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一旦涉案,应立即停止行为、保留沟通与年龄证明、委托律师介入,重点围绕主观明知、证据合法性、是否情节轻微等展开辩护,同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理,但绝不能以“自愿”作为脱罪依据,必须认清此类行为的严重刑事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