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什么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足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活动的破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逃避查验或者卫生处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经查验而擅自携带、托运入境、出境的;邮电部门在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前,擅自运递邮包的;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请卫生检疫或者逃避、拒绝卫生检疫机关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擅自移运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未将其就近火化的。

(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擅自离开查验场所的。

(6)染疫人在隔离期间、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诊验、留验场所的。

(7)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8)其他违反应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也就是说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但感染的人数没有要求,也不要求被传播的人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一般表现为散播了大量检疫传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不出入国(边)境的人,不会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员和单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无论乘坐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还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这类人员在入境、出境时与普通旅客一样负有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这类人员在其所承运、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

5、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员在尸体、骸骨入境、出境时,没有申请卫生检疫的,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尸体、骸骨实施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而擅自将其运进、运出的,或者擅自移运经查验系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就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6、邮政部门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邮包进出境。若邮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成为本罪主体。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主要是指运送旅客、货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此外,还包括来自国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

8、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9、引航员和其他人员。对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此外,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接受或者再次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国境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便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就足以构成故意,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为人不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的带菌者,但只要明知进入我国时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却故意逃避,从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应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故意违反国境卫生的检疫规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都有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出自过失,等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违反的行政法规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2、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能造成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过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正常活动。

(2)行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后者的非法性则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可能是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也可能是其他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

(3)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就危害结果的形态而言,前者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后者只包括实害结果一种,即必须发生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情况。就造成传播的传染病的种类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乱、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范围较窄;后者则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3类35种传染病,种类繁多。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其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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