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有意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地下因年代久远而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物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古人类、古生物的起源和进化,古人类、古生物生存环境的变迁和演变,以及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地层年代的确定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应视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脊椎动物,则是指有脊椎骨的动物,属于脊索动物的一个亚门。此类动物体形左右一般对称,具有头、躯干、尾3个部分,其中躯干部分又被横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较完善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经系统,包括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5大类。

(四)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在客观上只要实施了盗掘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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