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确立的界碑、界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破坏的方式有:
1、直接毁坏界碑、界桩;
2、盗走界碑、界桩;
3、移动界碑、界桩的位置;
4、其他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破坏界碑、界桩,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盗取、毁环、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环、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