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什么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其他出于妨害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的意图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这种故意的行为既可表现为当场出现,亦可能表现在事后发生,当然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司法机关是特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实施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具体的,已经实现了的行为,如将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应视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认定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可能表现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必然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

根据《刑法》关于两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两罪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执行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犯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对象则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行为方式方面还存在着区别。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采取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非暴力的方式,一般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可以采取非暴力、非威胁等手段,既可以是作为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4)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管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还是其他普通公民,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而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纯正身份犯,即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其中包括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独立地构成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

(5)主观罪过形式不完全相同。尽管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本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罪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一般情况下不容易发生混淆。但是,由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其本身就包含着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将要被执行的财产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的执行。将要被执行的财产包括已经和尚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如果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同时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个罪名,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这一个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的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又不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因而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所触犯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轻重之分,对此,由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手段。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量刑标准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立案标准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暂无相关数据!

阅读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还有疑问?立即问律师
15w+ 注册律师 · 24 小时服务 · 3 分钟响应
提交问题 律师解答 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
今日在线咨询10000条,今日在线解答25200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