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项、第3项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