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